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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中国BIM发展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BIM Union。
  第二条 联盟是由致力于推进我国BIM应用技术、标准和软件协调配套发展,实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标准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机构自愿组成,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创新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研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国家级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接受科技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的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研试验大楼B301室。
  第五条 联盟发起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理正软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中建三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联盟宗旨和任务

 第六条 联盟宗旨是:整合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和社会资源,建设BIM应用技术、标准、软件技术创新平台,加强BIM产学研用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全面推动我国BIM发展和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培育促进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联盟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BIM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参与制定产业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产业技术路线图。
  (二)整合资源,建立产学研用技术创新机制,构筑BIM技术创新平台,促进联盟成员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瞄准前沿,积极承担产业技术研发创新重大项目,围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合作攻关,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
  (四)服务产业,实施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的产业运用;建立产业基础数据、资料与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开展相关评估认证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咨询与推广,举办技术交流与培训。
  (五)培养人才,促进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科技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领产业走向国际。
  (六)助力联盟成员创新发展,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建立技术转移及回馈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发挥产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BIM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八)资助中国BIM标委会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BIM应用技术、标准、软件研发和应用,认同并遵守联盟章程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联盟的成员分为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联盟发起单位为当然的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理事长单位。
  第十条 申请成为联盟的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在BIM领域具有影响力。
  (三)在BIM研发或应用方面有相应成果,并为联盟提供工作经费。
  (四)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秘书处审查提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建议,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联盟委托理事长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入盟协议书,视同联盟所有成员与新加入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
  (五)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匾牌)。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对联盟工作行使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四)质询联盟财务收支状况。
  (五)优先主编联盟标准
  (六)优先享有联盟信息,参加联盟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依据联盟政策和有关协议,实施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八)优先享有参与以联盟名义申报或组织的政府资金资助项目、联盟研究开发项目的权利。
  (九)自愿退出联盟。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同并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共同致力于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认可并支持联盟组织研发的BIM应用技术、标准和软件,并有实质性投入,培育并拓展BIM相关市场。
  (五)主动与联盟其他成员开展BIM产业化合作。
  (六)保守联盟以及联盟成员秘密。
  第十四条 未经联盟秘书处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联盟成员带来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退盟书面申请,交回联盟成员证书(匾牌),在联盟秘书处备案。
  (二)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联盟成员通报,视为正式退出联盟。
  (三)成员退出后,其单位相关人员同时退出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和咨询委员会。
  (四)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事务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给联盟造成重大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或不能履行联盟成员义务、不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的,经联盟秘书处核实、理事会审议,做出联盟内警告、降级以至除名处理。成员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事务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退盟或除名时,已交纳的联盟工作经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名称等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联盟成员的资格,并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且附上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九条 联盟聘请若干熟悉产业政策、在BIM研究和应用方面有较大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担任特邀常务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参加联盟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是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对创新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分担机制,代表联盟行使管理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和修改联盟管理制度。
  (七)审议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八)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或其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中(三)~(九)项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需要时,联盟理事长可要求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或其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或其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发展需要,联盟可下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按地方、行业、产业(专业)、企业集团设置。分支机构由联盟成员发起,其设置、撤销和工作任务由联盟理事会确定。分支机构是联盟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挂靠于联盟理事长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标准规范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若干人。秘书长是当然的联盟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是当然的联盟理事。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联盟理事会审议同意并聘任。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开展联盟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筹备和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起草联盟章程、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拟订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六)拟订联盟管理制度。
  (七)负责联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以联盟名义承担的研发项目、课题和标准的管理。
  (十)组织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议会展等工作。
  (十一)组织发展联盟成员。
  (十二)提出违规成员除名议案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十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联盟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机构。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联盟理事会聘任。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提出产业发展方向建议,协助联盟秘书处制定技术发展计划。
  (三)参加联盟科研项目、标准和软件等的论证、评审、验收,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四)审议联盟重大技术交流活动安排。
  (五)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其它技术性工作。

第五章  技术创新合作

 第二十八条 联盟及联盟成员应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部门、地方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项目、应用示范工程,按相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联盟鼓励成员加强合作、互补优势,共同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项目、应用示范工程,共同建设技术创新、产业化基地和平台。
  第三十条 联盟自行组织开展面向联盟内外的BIM应用技术、标准、软件研发等技术创新合作项目。项目签订合同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联盟鼓励成员建立BIM、工程建设信息化相关企业创新体系,在企业内部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并建设相关的基地和平台。

第六章  联盟经费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联盟成员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联盟外机构赞助。
  (三)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的项目经费。
  (四)联盟项目成果转化收益提取和项目管理费。
  (五)联盟开展咨询、培训和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经费主要用途有:
  (一)联盟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联盟日常事务管理、调研活动、科技规划,以及联盟的其他公共事务。
  (二)创新项目研发经费,主要用于BIM应用标准、软件和技术研发。
  (三)秘书处办公费用、工作经费、人员报酬和补贴。
  (四)其他经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许可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经费由联盟理事长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及其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代管。
  第三十五条 联盟设立经费监管组,负责联盟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经费监管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由联盟理事担任。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七章  章程修订

 第三十七条 联盟章程的修订,需经秘书处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订后的联盟章程立即生效,并应在 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全体联盟成员。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理事长及有关方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依据本章程制定联盟理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联盟分支机构、经费、项目、知识产权、联盟解散和清算等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全体会议(2014年3月25日,北京)表决通过,并即时生效。原章程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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